证券市场退市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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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如下的功能和作用:一是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即通过将不再适合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资源清除出该市场,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全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二是通过强制性退市促进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三是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投资者逐步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90年正式开办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截至2002年底,我国证券市场已有上市公司1224家,市价总值近4万亿元,累计筹资7000多亿,投资者开户数近7000万。《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然而,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仍是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  一是在技术结构层面上,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市场结构单一;  二是在制度结构层面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有些制度也还尚未建立;  三是在体制结构层面上,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仅其自身的发展要受到这一转轨过程的制约,而且也使得证券市场本身就带有或多或少旧体制的烙印,有些还相当严重,而这一点是发达证券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不曾遇到过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具规模,上述矛盾和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并日益严重,退市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自2000年郑百文案出现以来,有关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便成为证券市场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理论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监管部门也加紧了对有关退市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并于2001年2月和12月,两次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新修订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退市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公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尽管涵盖面很广,但却相当原则,目前可具操作性的只是针对亏损上市公司,对其它方面的还基本未涉及。此外,从现实看,即使对于亏损上市公司,也没有因为有了基本可与国际接轨的退市规定而形成合理的退市机制,该退不退仍是我国证券市场面对的一个严峻现实。  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包括强制性退市制度和非强制性退市制度,所谓退市制度一般是指强制性退市制度。该制度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持续上市标准,又称退市标准,是指上市公司或上市证券在其上市后的运营过程中所必须达到或保持的最低标准,否则就有可能被停牌或被终止上市。持续上市标准一般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数量标准,另一部分是非数量标准。另一部分是退市程序,主要解决被摘牌公司的合理与顺利退出问题,以将公司退市有可能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点。本论文以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等七家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为样本,对该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设计。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难以形成,主要原因不在于退市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证券市场体制的不合理。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我国证券市场,从其一开始发展就处于一种先天不足的状态。由于受“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旧体制的制约与影响,造成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两大体制问题,即“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和“以非流通股为主体”的股权结构。前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基础的不合理;后者则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部结构的严重扭曲。  “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结构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体现和翻版。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有95%以上是由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全部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要占到50%以上。这种“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的股权结构,确立了政府对股市的垄断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最大利益主体地位。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难以形成,上市公司的该退不退,根本原因是在于此。  “以非流通股为主体”的二元化股权结构是对“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的结构的支持与强化,它不仅人为地割裂了市场,严重扭曲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还进一步限制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流通与退出。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总股本为5453亿。其中流通股仅为1675.4亿,占总股本的30.7%:而非流通股为3777.5亿,占总股本的69.3%。也就是说,超过三分之二的股票尽管进入了证券市场,但却处于一种沉淀状态。特别的是,这三分之二的非流通股,又几乎全部是由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构成。这种人为的将整个股权结构分割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作法,有悖于证券市场的本质要求,极大地扭曲了证券市场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并且又进一步强化了“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的股权结构,强化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垄断。  上述两大体制问题,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要想形成合理的退市机制,就必须要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革。而且由于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证券市场本身所能解决的范围,因此也只能主要采取“政府干预”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市场调节”的办法。  “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和“以非流通股为主体”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结构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体现与翻版,它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基础的不合理和证券市场结构的严重扭曲。从这一最基本的认识出发,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就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必须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从战略上调整不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为唯一目标,最终目的应当是彻底改变证券市场上“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的股权结构。任何以其它为目的的国有股减持,都将是对证券市场的继续损害。  二是要有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由于这一问题所涉及问题的深层次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找到一种既没有风险、又不用付出代价的十全十美的方案。也就是说,作为一项深层次的改革,改革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决不是一个类似于如何把蛋糕做大的多赢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才能以最小的代价尽快、并尽可能平稳解决的问题。  三是尽快解决的原则。既由于“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和“以非流通股为主体”的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不规范,已经并正在继续给我们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矛盾和问题,因此,问题的解决不能费时太久,更不能久拖不决,否则只能是机会越来越少并代价越来越高。  四是应以一次性全部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为主。“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和“以非流通股为主体”的结构,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包含了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即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退出和非流通股的流通。从总体上讲,这两个问题是无法分开解决的。这不仅是因为国有股和和国有法人股是非流通股的主要构成,更重要的是因为,如果不同时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退出渠道将极其狭窄,可以说基本上将无路可退。而一旦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化退出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非流通股的流通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巨大影响,决定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难点与关键,将主要是在于如何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而并非是单纯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退出问题。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退出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只能是一次性全部解决,否则会是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不平等,市场将不会接受。  五是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以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为代价,否则市场将不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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