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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的房产越来越多,其中大量被执行房产存在租赁关系。案外人经常以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原则拒绝腾房。而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的竞买是因为有利可图,去竞买价值不菲却长期无法占有、使用的资产的可能性极低。因而在实践中,带租拍卖的成功率极低。而我国法律对于租赁权并无明确规定,也未区分租赁合同和租赁权。 本文对房屋租赁权是否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深入研究,对保障权利人权益,捍卫法律尊严显得尤为必要。而“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从现实角度来说,目前还不适宜废除。 本课题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租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之间取得权利与利益的平衡。笔者主要立足实际问题整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对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可行方案。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存在的冲突的典型案例评析。本部分以执行异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外异议第30号案件和执行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132号典型案件,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的租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冲突的现状。 第二部分:解决租房屋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冲突的各种观点。本部分对于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租赁权如何处置,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去除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租赁权。当且仅当在后设立的租赁权对在先成立的优先受偿债权实现有影响的,才需要将在后设立的租赁权除去后进行变价;二是保护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租赁权。“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运行已久,对稳定民事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广为社会知悉,目前尚不宜脱离现有立法而直接否定。保护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租赁权是解决租房屋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冲突的主流观点;三是平衡法院强制执行中与租赁权的权益。根据本国情况和拍卖物上负担的不同情形,作出区别对待,以优先考虑执行根据所表征的债权人利益为宜,对强制执行中的租赁权应综合衡量后决定去除与保护,更好的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来强化执行的社会效果。 第三部分:房屋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本部分从三个方面描述房屋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一是从历史根源和现实根源阐述房屋租赁权产生对抗效力的依据;二是阐述房屋租赁权产生对抗效力的条件;三是阐述房屋租赁权对抗效力的具体内容。 第四部分:解决房屋租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冲突的方法。本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房屋租赁权与法院强制执行冲突的方法,一是完善相关立法;二是完善房屋租赁权公示制度;三是完善执行审查制度;四是完善权利救济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完善租赁权的规定,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司法权威作出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