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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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兴起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近几年发展势不可挡,其中股权众筹这一新型的融资模式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资本饥渴带来了一场甘霖,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注入了活力。但是其投资风险大、涉及的法律问题突出也因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已有9家股权众筹平台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股权众筹行业逐渐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大势,相较于股权众筹的迅速发展,我国关于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权众筹进行界定,并指出对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首先,通过对众筹的四种模式进行比较从而厘清股权众筹的概念;其次,详细分析了股权众筹的优势以及特点,指出其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上的重要作用;最后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两个方面阐述了股权众筹监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监管现状。首先,在概括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现有的三种类型的同时重点介绍了“领投+跟投”这一融资模式,并以此为后文的法律风险分析的起点;其次,指出了股权众筹在我国既有法律框架下所面临的股权代持、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合同欺诈等风险,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调整;最后,对监管动态和现状进行了评述,辩证看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指出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仍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管办法。第三部分对域外股权众筹立法进行考察,以美国、英国、意大利和新西兰为例,阐述了其在投资者适当性、平台监管、发行方式、发行人资格、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异同,并为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证券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具体建议。认为应当创新监管思路,努力平衡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投资者保护这两大目标,推进《证券法》中公开发行制度的修改,破除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困境;设定投资上限、明晰领投人的责任实现路径等方式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规定众筹平台的资格、行为、义务和责任,从严格规范众筹中介的角度出发,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最后,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提出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统一的互联网征信行业标准、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征信数据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政府机构共享的机制,以期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股权众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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