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判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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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以及组织的调解,都曾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进入了转型期,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也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在诸多政治制度中,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则是正确地解决各种纠纷、对受害的公民提供充分救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最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制度的合理化和司法制度运行的平稳,司法审判权的运用便成为关键,制度是静态的,而制度的运行是动态的。好的制度是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司法审判权的实际运用才是关键。本文就是本着这种思路对我国的行政撤销判决制度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的。目前国内学者对判决的研究一般都是从整个判决制度的构建角度出发,很少有单个判决的研究。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对某一个判决制度的探索,比如维持判决问题的研究,但就行政撤销判决的系统研究还没有。在行政诉讼实践中,适用最广泛的判决形式是撤销判决。正如学者们所说,行政撤销判决在整个判决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撤销诉讼可谓行政诉讼之核心,无论诉之类型如何增加,其中最重要者仍非撤销诉讼莫属。”因此,本文试图对行政诉讼判决制度中最重要的行政撤销判决进行尝试研究。 判决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判决是作为诉讼的最终结果出现的,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本文首先从撤销判决的价值研究开始,判决制度具有“秩序、正义、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以及监督”等价值。撤销判决作为行政判决的一种,前三个价值是和行政判决的价值一致的,监督是撤销判决的特有价值。但是在实践中,撤销判决的运用存在很多与其功能和价值相悖的地方,例如撤销判决的滥用,程序违法撤销存在的缺陷,重作判决存在的问题等,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合法保护,损害司法中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判决制度的不衔接和公民权利保护的真空。本文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以及危害作了详细的列举。 人类是在不断深化认识的基础上前进和发展的。对撤销判决制度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认识到在上述撤销判决存在的问题的背后,有其深刻的原因的存在,主要有:一、传统思想的影响;二、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缺失;三、中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研究不够,且没有立法规定,这三方面是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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