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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伴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著作权及其相关产业在国家经济增长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对本国民族文化的传播以及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著作权保护水平愈来愈高,著作财产权交易发展越来越迅速,如何使著作权财产权转让及其利益实现最大化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我国在《著作权》修订前,学界关于版权能否转让一直存在争论,但是现实却存在版权转让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版权转让制度,之后对版权转让的研究就缺乏系统的研究。由于生活中出现“老鼠爱大米”等受让方利益受损的案例,本文从版权转让中受让方权益保护的角度来阐述,一定程度上弥补版权转让制度的缺失。进一步讲本文的研究符合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促进版权市场化,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大力发展我国版权产业,促进我国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由于版权转让制度学界仍然存有争议性兼其本身的复杂性,本文的论述将限定以下范畴:一是限定著作财产权领域,并不包含著作人身权;二是依据我国现状,从著作财产权的利益实现角度审视版权转让制度,以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经济价值取向和以利益平衡德法律价值取向为基础,主要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版权流转强调受让方的利益保护,从而实现受让方利益的最大化。研究对象中摒除了无偿的版权转让,如赠与、遗赠和遗嘱继承。著作权法保护目的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版权受让方在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受让方的权益不仅防患于未然,即防止未来利益受损害,而且还要使受让方权益最大化。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受让方权益最大化是利益平衡中利益组成部分,受让人权益的合理配置是利益平衡的体现,同时文化消费和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受让方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重要权益内容包括对作品和作品的权利现状知情、根据需要请求交付作品、受让无瑕疵财产权以及行使财产权利时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应受限制。国内外只有对版权转让方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版权转让和精神权利限制分别做了一般规定,日本、美国、意大利等规定版权转让登记制度。我国对版权转让和转让登记制度亦有相关规定。我国版权受让方权益保护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受让方知情权缺乏制度保障、法律转让后人身权与财产权出现冲突未作处理、著作权立法对著作权转让登记的规定存在缺陷。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主要提出建立完善的版权转让保证保险机制、立法采纳精神权利部分穷竭的原则、建立版权转让公示制度三个方面的建议,从而保护受让方权益,完善我国版权转让制度。由于我国版权代理机构不成熟、经营手段不灵活、同时接收转让人和受让人委托等缺点,版权受让方权益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从立法上完善版权代理机构制度和从行政上加强版权代理机构管理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