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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年来,死刑一直被作为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工具。死刑曾经在刑罚结构中占据着不可动摇的统治地位。直到贝卡里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的面世,死刑问题才开始真正成为一个问题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死刑现已成为近现代刑事政策和刑法理论最具争论性的问题。国际上废止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世界范围内,由于受到国际法的限制,适用死刑的国家在持续萎缩,废止死刑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在这场国际性的限制和废止死刑运动中,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功不可没。其从最初的限制死刑适用到后来公开呼吁全面废止死刑,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的发展。截至2012年3月,世界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达97个,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多达141个。①这些数据表明国际死刑废止已不可逆转。 近年来,无论是中国刑事法学界还是实务界,乃至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中国死刑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并积极探讨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998年中国正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近年又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刑法中的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表明中国努力融入国际社会,承担国际义务的意愿和决心,彰显了开明、开放的大国姿态。但鉴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仍存在不少不利于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提高死刑适用质量的障碍,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中国死刑废止尚无法一步到位,只能够依照治安情势的好转以及国民(特别是国家决策层)的死刑观念的转变而逐步推进。 本文将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世界范围的死刑适用状况、死刑的正当化事由以及国际死刑废止的趋势,探寻当代国际社会对待死刑的态度,揭示隐藏在人权背后的影响国际死刑废止的决定因素,预测死刑在国际社会中将扮演的角色,设想如何在我国构建一个符合国际公约标准,避免任意、不持续、非公平的死刑限制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共分6章: 第1章主要考察、分析国际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里亚提出废止死刑的主张以来,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优劣、利弊展开了长达200余年的争论。尽管国际史上死刑存废之争的论点很多,但其争论始终围绕着死刑的道德伦理与功利问题展开,论辩的内容涉及死刑的正义性、效益性(功利)和人道性。笔者将依照此思路,对国际死刑存废之争进行全面、系统考察,并对死刑存废争论的主线加以梳理。在评析国际死刑存废之争时,主要从死刑废止的价值着手,揭示死刑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价值。首先,死刑不符公正;其次,死刑效益不佳;最后,死刑最不人道。 第2章全面分析联合国在国际死刑限制和废止方面所做的努力。在这场国际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中,联合国对待死刑的态度和方向有个转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限制死刑的适用到后来公开呼吁全面废止死刑,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联合国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所涉国际人权文件之时,一直将推动世界范围限制和最终废止死刑作为其工作目标。2010年11月11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通过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并获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尽管该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却具有相当的道德和政治分量,确立了终止死刑适用的世界趋势。此外,本章还介绍和评析了其他有关死刑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如禁止对儿童适用死刑,禁止对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士适用死刑等国际法律规范等,其对国际死刑的限制与废止运动起到支持作用。 第3章阐述了区际组织在国际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中欧洲理事会等区际组织在欧洲、乃至世界的死刑限制和废止运动中起着开拓作用。欧洲理事会、欧盟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共同致力于欧洲地区乃至世界范围的死刑限制和废止工作。其中《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第6、第13议定书为推动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止死刑贡献突出。此外,美洲国家组织及其人权理事会在国际死刑限制和废止运动中贡献独特。其中《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美洲人权公约》以及《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附加议定书》等区际人权公约的相继出台,为美洲国家彻底废止死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非洲在国际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中也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其中《亚历山大宣言》、《阿尔及尔宣言》和《马德里宣言》将非洲地区的死刑限制与废止运动推向高潮。 第4章分析影响当今国际死刑废止趋势的因素。人权无疑是当今国际社会作为废止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对当今国际死刑废止运动起着推动作用。然而,政治才是国际死刑废止趋势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民主、民主化进程、一国之内保守派与自由派政治实力的角逐,死刑废止国对死刑保留国施加的政治压力,以及地区间死刑废止国与保留国之间的政治博弈,才是国际死刑废止的决定因素。死刑衰亡的历史表明,政治的高度民主化是彻底废止死刑的前提。当然政治因素不是唯一影响死刑废止的因素。刑罚的文化特征,特别是死刑的文化特征也是影响死刑废止的因素之一。此外,本章还对废止死刑是否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律规范做了阐述。笔者认为,现在认定废止死刑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还言之过早,但是对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确实已演变成国际习惯法或者强行法规则,如禁止奴役、酷刑、种族屠杀和侵略均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禁止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士适用死刑也应属于国际习惯法的范畴。 第5章探寻“国际公约”在我国的落实问题,即我国如何落实“国际公约”所倡导的限制和废止死刑的精神,也就是我国的死刑限制适用问题。国际死刑限制和废止运动对我国死刑制度产生的冲击以及死刑在当今中国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使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显得十分必要。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笔者从死刑观念、死刑政策、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四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顺应国际公约限制死刑适用之趋势。在死刑观念的转变方面,提出公民死刑观念(民意)的培养是死刑限制、废止之基础;国家决策层死刑观念的转变是限制、废止死刑之关键;司法人员死刑观念之改变是死刑司法限制之实现途径。在死刑政策方面,提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存在一个矫枉过正的问题,也就是死刑政策的回归问题。在死刑立法限制方面,建议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大幅削减适用死刑的罪名,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等。在死刑司法限制方面,建议调整我国的死刑适用原则;确立死缓制度作为死刑替代的过渡性措施。在死刑执行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死刑执行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