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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自出台至今,理论界对行政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就争论至今,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这一观点并不适应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案外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只不过最后以撤诉的方式掩盖和解的实质而已。由于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范,显得过于随意,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容易使和解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工具。所以为了更好的规范诉讼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本文以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提出了具体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想。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诉讼之基础理论。在这一部分里,首先介绍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为了更加清晰的说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将行政诉讼和解与其他类似制度进行了辨析,比如行政调解决和诉讼外和解。在对行政诉讼和解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讨论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及其价值。由于在我国理论界并无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权威概念,笔者意图给行政诉讼和解下一个较为全面的概念。同时,对行政诉讼和解进行价值分析,探寻其存在的必要性,找到其存在的根据。第二部分,其他国家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通过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和解的立法和实践,能够更好的完善我过行政诉和解制度。在这部分里,笔者着重介绍了台湾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法国调解专员制度、美国ADR制度等,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所属法系等的不同,造成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行政诉讼和解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比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同与差异的同时,注意调试、整合适合我国国情的程序,以求在使引进的制度能够与本土文化想融合,防止水土不服现象的出现。第三部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通过以上两部分的研究,最终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和解的一些设想,首先应该限制和解的适用范围,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已经限定了其行为方式、范围等,因此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就没有适用和解的空间。其次,提出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和解的时间、方式等,通过细化程序,达到指导实践的作用。最后,一项制度构想的再完美,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要事先设定监督和救济程序,做好预防措施。此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以上所有的研究均是为了引出对具体制度构建的设想。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体现了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的理念,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目前域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建议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引入立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该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