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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决策机构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实行检察长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是结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而制定的,检委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在促进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它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凸显出如下问题:重议案轻议事、职能定位不清、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因此学术界和检察机关内部就形成了一种声音即改革检委会,尽管检委会制度暴露出种种问题,但从检委会在我国的实践及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来看,从根本上废除检委会制度还不现实、不成熟,应当予以保留并加以改革完善。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工作期间,从事过2年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对此深有体会,本文以我国检委会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对象,结合学术界对检委会工作的研究理论及自己的工作实践,剖析了现行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受案范围不明确、准入机制不完善、群体决策造成无从问责等一系列问题,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本人的一些拙见和评析,提出部分立法完善建议,力求为我国检委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