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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能够采取临时措施的几个争端解决机构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既可以像其他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一样,在对争端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决定临时措施,也可以在争端实体问题提交其他机构处理后,单独采取临时措施。目前很少有法律条约对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标准进行规定,而仅有的几条规定也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实际的操作标准,这对临时措施的应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其中以“紧急情况”认定问题和初步管辖权认定问题为代表,前者表现为持续性行为的紧急性证据判断标准不明、“紧急情况”认定中存在“科学不确定”情况,后者体现为初步管辖权与实质问题管辖权的矛盾、初步管辖权的认定程序不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在“紧急情况”的认定中,已经发生并持续到现在的损害不影响其紧急性的判断,如果当前科学技术无法评估损害的危害性及紧急性,应当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加以判断;初步管辖权与实质问题管辖权不同,其设立具有必要性,对于初步管辖权的认定程序可以参照实质问题管辖权的确立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怎样合理利用临时措施,怎样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怎样在他国提起临时措施时进行有效反击,是所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都应思考的问题。我国是海洋大国,随着近几年来海上贸易、近海及远洋渔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海洋争端。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在争端发生时主动提请临时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在争端另一方申请临时措施时及时反应,积极应诉。因此学习和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维护我国海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