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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集中审理原则愈发凸显重要,其要求审判不中断,应尽可能一气呵成的完成审判任务,及时做出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和定期宣判的这些中断审判的事由,但是却没有规定确切的中断期限和后果,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滥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现象,以及当庭宣判率低的问题,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本文从审判中断实证研究入手,从集中审理原则基本概念、审判中断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来探讨如何实现集中审理原则。本文除了引言以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集中审理原则下基本概念的展开。首先,集中审理原则又被称之为“持续审理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从称述上来看,持续审理,意即不中断是该原则的核心要件。不过根据各国法律现状来看,也规定了中断的情形作为例外。集中审理有助于庭审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可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能够维护法官独立。其次,审判中断作为集中审理的例外,是指在庭审过程当中,会发生一些不可阻挡的意外情况,导致案件审判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定期宣判都属于审判中断的情形。再次,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都属于因某种特殊原因,而导致审判中断,但是为了更好的适应不同情形,而设置两种制度。最后,定期宣判作为一种宣判制度,在现实中被适用很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目前的司法现状,程序方面的不成熟,裁判难度的日益加大。但是这种现实情况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信力。第二部分,集中审理背景下的审判中断现状。在海外国家,对集中审理以及审判中断已经有深入的研究,诸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芬兰、葡萄牙、韩国、奥地利、俄罗斯、荷兰、西班牙、意大利等国都有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遵守集中审理原则,在不损害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发生不可抗拒的状况时,会适用审判中断的情形,而且采用审判中断情形后,会产生诉讼终止、驳回起诉、启动重审程序等制约性后果。而在我国,从2014年至2018年陆续发布的规程、文件都对集中审理原则进行了阐述,但是缺乏全方位概述。对于中断审理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分别设立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定期宣判”制度,但是存有漏洞,缺乏适用后的制约措施和滥用后的救济方式。第三部分,法院审判中断的现状。通过对W市中级人民法院、G市N区人民法院、C市J区人民法院、Y市Y区人民法院、Z市E区人民法院的调研,对这五个地区法院进行了中断审理以及中断期限数据的收集。发现中止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率畸高,延期审理的中断期限标准混乱以及当庭宣判率低等突出问题。第四部分,审判中断的原因分析。基于第三部分所得的数据,发现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法院中断多长时间后进行审判、如何继续进行审判的内容。“定期宣判”发生后,法律条文中没有限定中断时间为多久。第二,现代社会,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法官人数少以及法定审理期限的要求,这三者存在极大矛盾,面临审限到期、案件处理不完的压力,部分法官就会用中断审判来应对。第三,由于法庭之外的压力,迫使法官谨慎求稳,意图通过审判中断获取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研究,以防错判。第四,实务当中,部分法院仍留有内部审批习惯,在庭审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其会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评判,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损耗时间。第五部分,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机制。本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实现集中审理原则的几点设想。第一,需设立更新重审制度,作为适用法官更换、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情形的后果。第二,严格限定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定义“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为“其他不能通过勤勉努力而解决的原因”;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在一般案件中,中止审理的裁定由院长做出;在疑难、重大、复杂案件中,中止审理的裁定由审判委员会做出。第三,明确延期审理的中断期限。参考芬兰、德国、奥地利的做法,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期限规定和整体性来进行设置。第四,确立定期宣判情形和最长日期。依据文件精神,鼓励当庭宣判,以定期宣判为例外。确定定期宣判的最长日期为15日。第五,确立裁判形成于法庭,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改革方式,废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