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事人主导型的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不过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可能面临举证不能或举证困难的风险,尤其在对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妨碍原本可能的证据主张或证明方法时,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将裁判被妨碍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在诉讼中当事人被委以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任,那么则必须设置相关制度保障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证明妨碍制度的创建便是为了解决此种因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证据偏在问题,通过适用相应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重新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利用证据资料的机会。在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阻碍待证事实的证明时,应当施以何种法律效果才能有效实现程序救济、行为制裁与事前预防,是证明妨碍制度的核心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妨碍制度在诉讼中应有功能,解决我国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证明妨碍行为,有必要对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进行研究,完善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文献分析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重点探讨了如何构建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体系。文章具体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概述、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域外考察、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现状考察、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之完善。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有关理论学说、实务做法的介绍、阐释,比较全面地深入探讨了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内涵、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并提出了相关见解。进而对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含义、目标以及考量因素作出了论证,明确了在择定证明妨碍法律效果时,应以救济、制裁、预防为趣旨,充分考量对被妨碍人所造成的不公平程度和主观归责程度;第二部分主要比较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主要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着重考察了证明责任转移、自由证据评价、证明标准降低、证明妨碍的推定等,并分析了每一种作法是否适宜作为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通过考察典型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为我国如何构建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体系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考察了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立法现状,探讨了现行法律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上的选择,即主要采纳“自由证据评价说”的观点,并指出证明妨碍法律效果在立法上的不足。另一方面考察了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司法现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出我国法院目前在应对证明妨碍行为时的通常作法,也言明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妨碍法律效果在适用上的混乱;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进行了探索,以被妨碍人原本可能利用的证据主张或证明方法为基础,对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进行了类型化构建。明确依据不同的证据被妨碍事实,而择定具体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同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提出了相应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