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谨慎投资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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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律关系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由于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受托人制度无疑是信托法中的最重要内容。受托人制度既赋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也限制受托人的权力以控制受托人的不当行为。作为现代信托法的核心,受托人法由两大基本原则支撑,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就是要求“做好人”,是对受托人道德方面的要求;而注意义务则要求是“做好事”,是保证受托人充分施展其专业技能,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随着信托投资实践的发展,信托成为一种专家理财制度,要求受托人是有偿的职业化的管理人,受托人必须具备信托投资和信托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因此注意义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法定注意义务是受托人行为的调节者,所以对受托人义务的适用标准必须提出要求。受托人的行为标准在职业受托人与非职业受托人之间存在差异。技能水平是衡量受托人行为标准的重要尺度。在本文中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注意义务的三种行为标准,即普通受托人型、专业受托人型和信托投资型。信托投资型的行为标准遵循的就是谨慎投资规则,由此可见,谨慎投资规则衍生于注意义务。谨慎投资规则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是一个较为新颖的法律概念,仅研究其实务不免略显单薄,笔者从其法律属性、根本特征、核心内容和理论背景四个方面诠释了谨慎投资规则的基本内涵。谨慎投资规则的法律属性就是一种法律义务;根本特征就是糅合了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既要尽到程序上的注意,又要运用相应的技巧、考虑投资的风险;理论背景就是推崇和遵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该理论是谨慎投资规则的基石。谨慎投资规则在实务中的体现是英美两国的有关判例,笔者主要从英美两国的判例角度出发探寻了该规则过去近三百年的立法沿革。从英国早期的“法律列举”原则到美国的“谨慎人原则”再到现代的“谨慎投资人规则”,每一次革新和进步都是由一个个判例所确立的。笔者在此还创新性地对美国的《统一谨慎投资人规则》这部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文作了评析。从英美两国的谨慎投资规则的立法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受托人规则的不足之处。目前我国的受托人规则分散在《信托法》和其他各专项法律法规中。《信托法》作为信托行业的一般法只能就普遍意义上的信托问题进行规范,这种规范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专项法律法规大都只是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程序性的补充,很少有实体性的法律规定。这种立法格局与我国信托投资实践的发展不相适应。我国缺乏针对信托投资的受托人规则,即谨慎投资规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参照英美两国的立法模式,立足于本国实际,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投资规则这三方面作具体规定,以健全信托投资的受托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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