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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主流组织形式。但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在董事、经理手中。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有必要对股东进行保护。股东质询权作为股东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公司法只是在第98条、第151条进行了笼统规定,对于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行使程序、法律救济等没有明确地规定,在实践中,也常常是无法可依。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股东质询权的内涵、外延及功能分析股东质询权,接着论述了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外立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比较借鉴。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股东质询权的规定,指出我国在质询权的权利范围、行使程序、救济程序方面存在不足。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股东质询权进行完善,本文认为,应扩大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明确说明义务主体,科学设计股东质询权的行使程序,在质询权遭受侵犯的法律救济方面,提出了四类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