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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作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对集中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再分散,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能够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使其可以承保一些大额业务;能使原保险人通过与再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的交流,提升自己的保险专业技术。基于再保险工具的这些作用,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来购买再保险。 除此之外,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设置一些监管指标,这些监管压力也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如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在我国监管体系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去确定自留额度及分保比例,由此而形成的监管压力将会对保险公司分保造成影响,但目前国内关于再保险需求的研究并没有考虑到监管压力这方面的因素。为了弥补这方面研究的空白,本文在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中,分析了该监管压力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分保的影响,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非寿险公司会综合考虑自己的公司规模、业务集中度、赔付率等因素来进行分保;其次,保险公司并未基于满足“4倍规定”这一监管指标压力的需求来购买再保险,即该监管指标并未能有效引导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工具,究其原因,一是许多公司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保费规模较小,其净资产的使用还未发挥最大效率,因此暂不存在来自这方面的监管压力;二是该指标的设置过于粗糙且对于超出指标的公司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 2016年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开始运行,考虑到在风险导向型的监管体系中,“4倍规定”的监管指标过于粗糙,不再适用于我国保险市场,2015年在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删除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中“4倍规定”的意见。在新的监管背景下,本文研究了“偿二代”对保险公司分保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偿二代”下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将与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相挂钩,且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风险管理工具之一的再保险,在新的监管背景下,将在帮助保险公司应对监管环境转变的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