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动因、功能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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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是在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形式创新,是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已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法治举措。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提出了我国省、设区的市两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协同立法。当前,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具有创新活力和潜在价值的实践领域,值得重视和研究。为了更好地发挥协同立法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厘清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总体研究思路是解决四个带有递进关系的问题:我国区域为什么要协同立法?区域协同立法有什么用?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经验和困境现在有哪些?未来如何更好地进行区域协同立法?全文约16万字,具体研究将会通过引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来展开。引论部分集中说明了选题的来源背景、概念界定、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正文部分共计安排四章主体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发展动因,从四个方面阐明我国区域为什么要协同立法。一是立足区域社会发展对协同立法的需求视角。在经济发展方面,列举分析了区域市场规则体系、区域数据跨域流通等问题需要协同立法来解决;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现有立法内容不统一及法律责任差异大等问题需要协同立法来解决;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存在融合度不够、协同运作不充分和资源未充分共享等问题需要协同立法来解决;在公共服务方面,需要加强教育、医疗、养老的协同立法保障。二是立足国家战略对协同立法的引导视角。国家出台的区域发展战略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了规划引导和任务要求,国家也鼓励地方立法主体进行自主创新。三是立足共同利益对协同立法的驱动视角。对区域内相关成员而言,区域协同立法既是实现立法收益最优化的需要,也是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四是立足区域治理现代化对协同立法的需要视角。一方面,区域整体法治发展需要协同立法促进;另一方面,区域法治化治理需要协同立法引领。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功能,从五个角度阐明我国区域协同立法有什么用。一是促进立法创新实现法律资源整合。区域协同立法能够创新地方立法形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二是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协同立法可以统筹社会发展,提高区域资源效益,符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律,能够形成治理合力破除区域市场壁垒。三是协调区域利益冲突。区域协同立法可以为协调各方利益冲突提供良善的制度规则,增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法律约束力,推动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形成良性的竞争秩序。四是提升区域治理效能。区域协同立法是区域协同治理的途径和保障,能够有效推动区域内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提升区域治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五是保障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区域协同立法既是区域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也是区域发展战略的实现方式。第三章主要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立法经验和立法困境。首先,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事例,简要回顾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演进历史情况。其次,分类分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机制建设和运行、立法过程、立法领域和项目选择、不同协同立法范例中的制度创新效果等情况。实证研究的对象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从协同立法主体角度,分为跨省际和跨设区的市际;二是从区域社会发展角度,分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公共服务四个立法领域。再者,从共性和个性两种方面总结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经验。共性经验包括:立法主体地位平等,立法内容自主创新,立法文本形式灵活开放,多元主体协商达成共识,立法内容既求同也存异,依托区域相似地缘文化及立法资源开展协同立法。个性经验具体是:协同立法模式创新——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机制建设较为完备——京津冀协同立法,省级立法机关统筹协调——江西省三设区的市协同立法“共建武功山”。最后,从共同和特殊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困境。共同困境如下:一是协同立法的主体权限范围和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同协同立法社会实效问题相关联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协同立法过程中,人大主导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计划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审慎制定,需要上级立法主体的统筹协调,部分立法程序需要适当统一规范。四是协同立法多集中在环保领域,比较单一,与区域发展战略的匹配度有待提高。五是协同立法制度效能有待提高,体现为区域社会发展需求的重要性未得到充分重视,立法尺度和标准的统一性有待提高,存在形式化和同质化风险。六是协同立法的交叉备案和动态清理制度尚未健全,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未发挥实效。特殊困境如下: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因制度、法域和立法权限存在差异,面临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法律基础和法理依据的困境。川渝地区协同立法面临现行地方性法规体系还不能精准覆盖“两中心两地”战略需求的困境。设区的市面临地方立法权事项范围限制的困境。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路径,即尝试对我国未来如何更好地进行区域协同立法提出建议。针对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分别对应提出了六方面建议。一是界定协同立法的权限,需要明确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厘清央地立法权限。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协同立法相关机制,包括协同信任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开放协商机制和协同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等。三是规制协同立法的过程,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强化人大主导协同立法,创设国家级和省级协同立法工作指导机构,审慎地推进立法计划协同,适当地规范协同立法程序。四是科学选择协同立法的领域和项目,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调查研究,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科学地精选项目,立足共同需要和实际协同空间。五是提高协同立法中具体协同制度的效能,需要以区域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行制度创新,统一立法尺度和标准,避免“形式协同”和“同质化立法”。六是建立健全协同立法的成果实施保障制度,需要加强协同立法的交叉备案、动态清理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配套制度保障。结论部分指明,我国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在立法领域发挥创新性和积极性的实践产物。它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在国家战略引导和共同利益驱动下,以区域治理现代化为实践导向。当前,我国采取区域协同立法的地区和领域正在变广,协同立法的步调正在加快,立法过程和社会实效的协同程度正在加深。我国需要通过区域协同立法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通过推动协同立法制度效能的不断扩张,逐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形成“立法供给协同效应”。当然,作为立法新样态,区域协同立法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既会形成有益的立法经验,也会遭遇各种不同的立法困境。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检视困境,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路径。作为有益于国家和区域治理的地方立法形式创新,以区域协同立法带动区域协调发展是未来我国地方立法的重点方向之一。未来,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研究还需要根据实践不断深化。同时,区域协同立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具体立法过程、立法实施、立法效果评估等都会带来一定影响,要在实践中不断调适和优化,更好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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