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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其中重点即是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是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政府开门的第一件大事,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取消和缩减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自主权。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逐步解决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多和市场监管不到位,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使政府职能由事前的干预转为事中事后的监管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更好的服务上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即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被称为政府的自我革命。大幅度的缩减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权对经济的干预,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将最大限度的自由还给市场,使政府职能转变为秩序维护者和服务提供者,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缩减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再依赖于事前的严格审批,而更加注重在对市场主体的经营信息进行公示的基础上的多主体监管和事中事后的实质监管上来。一定市场监管领域内审批事项的缩减,备案制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备案制作为柔性的监管方式,最大限度的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参与,只需要向行政机关相应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和文件,按照要求公示对相应的经营信息予以登记公示,即可自主参与市场经营。备案信息只是作为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后续监管的信息基础,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从而真正实现从审批的事前监管转移到事中事后的监管中来,实现最大限度的鼓励市场参与,使市场机制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的角色由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审批和备案作为市场监管的具体方式,体现了我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的执政理念的转变,其实质是市场和政府的权利边界的划分问题,体现的是权利和权力两种力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博弈过程中力量的此消彼长,以期达到平衡,实现政府对市场的合理干预,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的经济领域的审批事项的缩减,取而代之的是柔性的备案制的监管方式,其实质是斩断该领域行政权过分延伸的触角,为市场松绑。但是审批事项的缩减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责任的缩减,备案制的实施也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无底线的自由。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行政监管模式的转变,其实质是政府的监管责任的实质化和加强,备案制的实行对政府的监管效能和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市场监管法律的完善和政府行政机构的配套改革和政府法治行政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对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过渡进行合理性分析,对备案制推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展开论述,最后对备案制的实施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五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章是对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行政监管模式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对审批制和备案制的概念的不同介绍,提出笔者对于本文的讨论范围的相关概念的界定,其次分别介绍了审批制和备案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为全文的对审批制和备案制监管模式的论证提供概念基础。第二章是笔者对于审批制和备案制这两种行政监管模式的在实际监管中的优劣势进行评价,重点分析了审批制的不足之处和备案制的现实优势。第三章是笔者的表明观点部分,针对前两部分对审批制和备案制监管模式的介绍,提出了界分审批制和备案制的实施领域的观点,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提出了审批制实施的领域要以必要为限的观点和备案制实施的领域应该逐步扩大的观点。在理论层面上主要通过对有限政府原则、权力法定原则、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理论的介绍进行阐述,从现实原因层面对审批范围过大和全面取消审批的弊端进行分析对观点进行支持。同时也提出了备案制的实施应逐步扩大的观点,在理论层面上从主权在民和行政许可法十三条规定的角度进行展开,通过对备案制实施的现实意义的分析介绍对该观点进行支持。第四章作为全文的依归,从国家层面、市场层面和公众层面从多主体的角度对如何界定审批制和备案制的实施范围以及如何推进备案制的实施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