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住宅是人们的立足之地、栖身之所,一个国家住房制度的调控是否得当关系着其能否长期稳定的健康发展。住宅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制度,存在诸多理论研究,这些研究存在着四多四少的问题: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较多,法学界的成果相对较少;住房商品化和房地产开发方面的研究较多,住房保障的专门研究较少;部门法为视角的研究较多,综合性的研究较少;一般理论和制度性研究较多,结合各地方实际的差别针对性的实证研究较少。本文拟以多元化为重点,关注我国的住宅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非多元化住宅保障制度经历了较长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房屋毁损多,住宅数量少,居住质量差。新中国政府为缓解严重的住宅问题,采取了鼓励私人资本修建住宅的措施。在政策上,承认私人房屋产权,允许双方签订自由租约,但对双方的权责有所限制,以更好的改善住宅质量。在住宅质量得到一定改善之后,基于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制的指导思想,住宅政策也开始改变,住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与公有制住宅形式相适应,此时的住宅保障制度是绝对的形式上公平,对于所有城市居民,一律采取国家分房的政策保障其居有其屋,但是居住者不享有对于住宅的所有权,住宅不具有财产性质。这种制度并没有让城市居民享受到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反而使得政府处于逆境。一方面其承担了过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文革之后,改革开放在住宅领域也引起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公有化住宅制度得到改变,住宅的财产性质得到肯定,并逐步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地商品经济要求,实现住宅商品化。住宅的商品化给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带来显著的提高,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但是,在很长时间里,政府对于住宅保障却予以忽视,使得住宅过于重视商品功能,而忽视了其保障性的作用。一方面,自由化政策过于激进,使得国有资产难免流失,政府也完全失去了公共住宅资源。第二,片面地强调住宅市场化发展,导致房价上涨过快,行政干预的不足或缺陷,使得房价很难及时回归调控范围之内。第三,住宅保障法律体系建立迟缓,住宅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第四,保障性住房没有得到有效的供给。 这些历史阶段所采取的住宅制度虽然具有明显差异,但是其住宅保障制度都是单一的,而非多元的。而其效果和影响也证明,非多元化的住宅保障制度是不能解决我国复杂的住宅问题的。 目前,我国住宅保障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现行的住宅保障法律制度是以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为主,同时包括其它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中关于住宅的规划、开发、建设、租售与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建立的初步多元化的住宅保障制度。住宅的根本在于土地,合理的土地制度才能保证住宅的合理分配。我国对于土地管理及住宅建设作多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同时,针对现存的土地问题,政府一方面出台政策,控制土地财政,一方面对于保障性住房给予土地优惠,以确保住宅保障的土地制度得以建立和落实。第二,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财政制度:一是保障性住房制度。所谓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二是税收制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销售市场的房价攀升现象,政府不断出台控制性税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的全款纳税的规定,部分城市对于征收个人房产税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在保障性住房领域,提供所需的税收优惠。第三,政府通过金融手段,采取住宅保障措施。第四,建立系统的住宅管理制度。虽然多元化住宅保障制度的雏形已经显现,但是还需要完善和规范,对住宅保障的各层级、各对象、各方面予以充分考虑。 住宅保障问题不是我国独有的,各个国家都曾经或者正面临着此类问题。在国际视野下研究,可以从不同国家的实践中获取经验。以美国、德国、瑞典、日本以及新加坡等五个国家住宅保障制度为例进行梳理,根据各个国家在住宅保障方面的探索实践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第一,完备的立法是住宅保障制度实施的重要保证。各国基本上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宪法、民法中有关住宅保障的条文,也有一些社会保障性质的专门性法律。第二,政府正确的角色定位是住宅保障制度的一落实的关键。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者和管理者,负担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的职责,使政府在确立和强化其在解决住宅保障问题中的作用上都有所贡献,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住宅的建设、分配与管理,从而建立住宅保障制度并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三,保障水平具有层次性、保障手段开展多元化。由于居住者本身的支付能力具有差异性,住宅保障制度在设计上必须针对性的具有层次性,从而灵活的对不同类型的居民提供不同水平的保障,形成不同的保障手段,更好的为不同的保障对象服务,实现实质公平。第四,采取鼓励性措施促进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市场共同发展等等。这些措施对于我国建立良好的住宅保障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住宅保障制度的建议。首先要认识住宅问题本身具有多元性,在此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建立和完善住宅保障制度。多元化具有显著的意义和好处,首先从生态学角度,多元的才是稳定的;第二住房本身性质上有公共物品性、财产性、经营性等多元价值,要求制度上和方法上的多元性;第三,多元化制度既能够减轻政府负担,也能够减轻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负担;第四,多元机制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这对于解决住房这个极大难度的社会问题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从宏观上讲,人们不但要完善保障原则,按照适度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的要求维护法律保障的权威性,还要构建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在制定一部统一的《住宅法》的基础上,针对各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需要细化和严格规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从微观上讲,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住宅保障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包含:住宅保障的行政保障制度、住宅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住宅保障的自力保障制度和住宅保障的互助保障制度。 本文的建议旨在为建设和完善住宅保障制度提供一个思路,仅对其进行了较为概括和略显粗糙的探讨,是对建立和完善住宅保障制度的初步探求,希望能为我国的住宅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