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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理论中,组织犯是按照分工分类法得出的一类共同犯罪人,他们不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对犯罪的进行起着重要的支配和控制作用,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能比拟的。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明确规定组织犯内容的只有俄罗斯等少数几个国家,在理论上对组织犯情形的研究也不是很广泛很深入,特别是在我国,鲜有学者对组织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的探讨。对于组织犯情形,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突破了刑事立法的内容,创造了“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具有深厚的根基。本文拟日本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为切入点,来探讨并完善我国组织犯的相关规定。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组织犯在各国刑法中的地位。该部分简要叙述了各国刑事立法中的共犯分类及组织犯的地位,通过比较各种共犯分类,我们发现任何一种单一的分类法都不能很好的解决组织犯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我们应将共犯分类标准中的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结合,在深层次上解决组织犯的刑事责任。第二部分:日本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探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日本共谋共同正犯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理论支撑,这为以后论述我国的组织犯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根基。其次叙述了我国学者对共谋共同正犯的评价,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引进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有组织犯的内容,完全可以用组织犯的理论来解决类似的情形。再次通过比较组织犯与日本共谋共同正犯的异同,看出两者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共谋共同正犯在理论基础、司法实践中的界定较我们的组织犯有很多的先进性,因此本文以共谋共同正犯为参照物,来完善我国的组织犯理论。第三部分:组织犯的成立及其存在范围。在这部分中,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我国学者有关组织犯问题的不同观点,通过分析比较看出组织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次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详细的论述了组织犯的构成要件,最后从共同犯罪形式分类的角度对组织犯存在的范围做了详细的论述,认为组织犯不仅存在于犯罪集团中,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也存在组织犯情形。第四部分:组织犯的犯罪形态及其认定。在这部分中论述了组织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组织犯与相关共犯形态及组织犯的罪数形态。通过从多方面、多角度对组织犯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界定组织犯的相关问题。第五部分:组织犯的刑事责任。在这部分中,首先从组织犯的构成、组织犯的支配性本质、因果联系理论等三个角度论述了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其次分别论述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的刑事责任。第六部分:组织犯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在这部分中,首先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混合分类法存在着很多弊端,因此选择合适的共犯分类模式来研究我国的组织犯问题就成为必然。其次我们发现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并存在的二元论立法模式能够很好的解决各个共犯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因此在文章最后针对我国刑法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要在二元论的立法模式下,完善我国组织犯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