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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工业化时代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国家对经济干预成为一种常态和必要及法律社会化综合作用的产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作为保证消费者及公共利益免受安全危害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救济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成为了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等都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程序具有复杂性。但是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初步尝试,虽然召回的对象仅仅限于汽车这一产品,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却为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美国是最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家,欧洲的法国、英国、意大利及亚洲的日本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文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在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分别从召回义务主体、召回对象、召回方式、惩罚措施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集有效性、及时性、可操作性为主要特点的制度体系,为产品质量立法的迟延填补空白。本文的重点在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和具体构建。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前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概述。第一部分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关概念。明确“产品”、“缺陷产品”的概念并通过与“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这些容易混淆概念的比较,对“缺陷产品”做出了明确界定,理清了关系。第二部分对缺陷产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剖析。详细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内涵、性质与特点。分别和“产品三包”、“产品撤回”、“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强制回收”、“产品责任”作了详细比较,加以细致区分。阐明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论依据,明确了召回对象与范围。第三部分介绍并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考察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的召回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借鉴有益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逐一作了深度论述,指出不足和问题所在。第五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在立法模式、立法原则、执行机构、执行标准、权利义务、配套制度等,针对程序和实际操作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总之,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提供建议,以供今后立法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