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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人们的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背后隐含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一定程序划定权利间的界限,协调权利的关系解决冲突以实现权利。因此,民事优先权制度便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优先权制度是民商事法律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多有系统而详细的规定,相比而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还很不完善,体系零散,项目不全,法律规定疏漏,于法律适用极为不利。因此,本文试图从民事优先权的基本理论入手,比较我国实体法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规定之不足,分析民事优先权冲突的原因、规制原则和规制方法,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优先权概论。笔者通过对我国民法理论界关于民事优先权定义的各种学说的分析,基于司法实务中对民事优先权保护的需要,认为:民事优先权,是指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权利。民事优先权作为一项对物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尤其是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民事优先权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价值:推行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观念。 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优先权种类和顺位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国、日本两国法律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正处在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但与法国、日本及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是:缺乏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规定;相关条文设置简陋,实际操作性差;对弱势群体利益和共益费用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不足,无不反映现行立法的滞后,使得受特别保护的社会关系暴露于法律保护之外,本应受到保护而未作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对于此法律漏洞的补充,鉴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弥补。 第三部分是关于民事优先权面临的权利冲突及其规制。也是本文的重点。在民事法律的领域中,权利冲突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民事优先权,或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