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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刑法体系中,被害人附属于国家对犯罪的追诉而存在,一直为刑法学界所忽视,然而近四十年来被害人理论逐渐兴起,成为刑法学理论发展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选取了被害人理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害人承诺,进行理论探讨。本文共分五章,在第一章首先就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从当今中国刑法学界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解进行了阐述,而后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在第二章本文详细阐明了被害人理论的核心内容“二元论”及其发展,本文认为被害人承诺产生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与中国刑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导致这一差异产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承诺在法律概念的移植中产生了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本身进行“正本清源”,纠正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界所存在的某种程度上的误读,从而正确的去理解被害人承诺理论。在第三章本文探讨了被害人承诺的本质,作为犯罪论体系中的正当化事由,其阻却犯罪成立的本质关系到被害人在犯罪论中的地位,究竟是以个人自由权利违法性的判断在先还是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对违法性的判断在先,由此个人提出了关于被害人地位的一些观点,认为个人自由权利在犯罪追诉中地位的上升是该理论发展的趋势,有必要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现代刑法学体系进行反思。在第四章是关于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的部分,本文认为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分为前提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前提性条件包括承诺能力、承诺方式、承诺的主观要件、承诺的成立时间以及动机要件,限制性条件则包括承诺的权益性质和权益范围。在第五章,当被害人的成立要件不具备时,是否能够推定被害人具有承诺便值得思考,在该部分本文就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进行了探讨。被害人承诺背后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在刑法学上的不同立场,在被害人地位上升的历史趋势下,社会契约论需要被重新思考。中国刑法理论需要不断的修正自身的犯罪论体系,发展完善被害人承诺理论,更为重要的是在移植被害人承诺理论时应注意到其背后所蕴含的理念变迁,提升个人主义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以推动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