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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采用的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二元征收主体并存的征收体制,存在着政策制度不规范、征收主体不统一、征管标准不科学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社会保障需求不断增长,社保征收体制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也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保资金需求。为实现社会保险全员覆盖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内后,可以依托征收范围广、征收力度大、执行能力强以及信息处理能力强等特点,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简化征收流程、降低征收成本,并与自身业务相结合,实现税费协同管理,还可为下一步推动建立完备、高效、安全的社保体系奠定基础。本文基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公共选择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阐明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合理性,又以协同论、社会福利理论为依据,对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保险费与税收的协同管理进行研究,论证税费协同管理的基础、适用模式。并利用比较优势理论,对比社会保险费在不同征收模式下的优劣,论证协同管理所具有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探究税费协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本文包括绪论在内共六个部分,绪论章节阐述了研究背景、意义、思路、方法、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二章节分析了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后税费协同管理的基础;第三章节论证协同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第四章节探讨协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第五章节对第四章节中税费协同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第六章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总结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