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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力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价格垄断行为是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垄断行为和价格竞争的作用几乎是完全相悖的。所以,我们在保护价格竞争的同时,必须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规制价格垄断行为,必须先以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制度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以上分析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归类。市场经济中主要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可分为价格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造成的价格垄断行为。其中,价格卡特尔又可分为一般性价格卡特尔和行业协会的价格卡特尔。这几类价格垄断行为都具有排挤和限制价格竞争的特性,但它们的具体危害性又不尽相同。 发达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虽然我国和这些发达国家存在政治体制方面的差异,但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一致的,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立法经验是全人类的财富,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和借鉴。价格垄断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市场经济发展越成熟的经济体,越可能出现健全的价格垄断行为规制体系。发达国家规制价格垄断行为的目的主要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这和我国规制价格垄断行为的目的是完全相同的。笔者着意选取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在该领域的规制模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然后指出其不足。以上这些成熟经济体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通过对他们在该领域不足之处的总结,也可以避免我们重蹈覆辙。 尽管我国在规制价格垄断行为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我们也取得了一系列的立法成果,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发布到《反垄断法》的通过,无一不是凝聚着我国法律工作者无数的心血。这一系列相关立法中,笔者认为《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和《反垄断法》最具开拓性。其中,《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的制定是价格垄断行为规制中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最新成果,是较全面地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有关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的法律也有这方面的不足,主要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不完全适应。因此,我们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规制价格垄断行为,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主要是加强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解决行政垄断造成的价格垄断行为规制的本质问题、设置相关的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机构、加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