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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完善的航运市场法律体系是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该体系中又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研究也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法律的缺失导致航运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危害到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航运业的特点出发,以中日航线上出现的“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为重点作了实证分析。通过对美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研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全文分为5个部分:第一章是航运不正当竞争基本理论的研究。本章明确了航运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具体行为类型,分析了航运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成因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以“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航运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对“零运价”、“负运价”现象的产生背景、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第三章通过对美国有关航运反不正当竞争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研究,分析其先进之处,以期对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完善有所借鉴。第四章分析了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我国目前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相对滞后,层次不高,并且缺乏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督机制,具体制度操作性欠佳,影响了对航运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构想,从航运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改进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设想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