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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专利侵权行为进行求偿是专利权的重要权能之一,然而专利蟑螂对其专利不予实施使之得以隐藏,待潜在的专利侵权人出现时以合法行使其求偿权为表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实则迫使无辜的专利侵权人接受和解从而支付不合理的和解费或专利许可使用费。自2010年以来,美国专利蟑螂提起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达到泛滥的程度,对此美国国会在立法上予以积极回应,其中《创新法案》从遏制滥诉的角度入手针对规制专利蟑螂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举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创新法案》对专利蟑螂所起的遏制效果毋庸置疑,但由于该法案并未对专利蟑螂作出明确界定从而针对专利蟑螂“量体裁衣”,该法案的施行一方面会打破正常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建立的诉讼责任分配平衡,另一方面会因为预设了遏制专利蟑螂的角度而使法官在裁判专利侵权案件时产生偏见。此外,《创新法案》针对提高专利质量并未制定具体措施,未从根本上革除专利蟑螂的滋生空间。反观我国,首先现行有效的专利蟑螂规制措施仅限于《专利法》第47条第2款关于“恶意诉讼反赔”的原则性规定,然该条款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三重适用困境,而且在实践中处于被规避的状态;而尚在制定进程中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仍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现有框架下对专利蟑螂进行规制,即便终获出台也只能作为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进行规制的补充;其次由于相比美国我国不存在专利诉讼成本高昂以及向专利侵权诉讼被告颁发永久禁令两项实践,且鉴于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被诉侵权人“作为”为核心从而与专利蟑螂不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矛盾,造成了我国不存在专利蟑螂滋生土壤的误区。但就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审判现状来看符合我国专利制度特点的专利蟑螂议价工具已经形成,而且《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送审稿在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同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使得我国专利蟑螂数量在未来持续增长成为可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一方面存在专利蟑螂滋生的土壤和数量增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有规制力度明显不能满足我国未来遏制专利蟑螂的需求。因此,本文旨在立足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现状和专利蟑螂未来发展趋势,在借鉴美国《创新法案》规制视角的基础上提出能够适用于我国的专利蟑螂规制机制:即在总体规制趋势层面提出应由重点依赖司法裁量向诉诸立法的细化转变,而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则构建起对专利蟑螂滥诉从诉前预防、诉中发现到诉后救济的全方位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