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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已逐步形成,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但同时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令人感觉不如意的地方。本文拟打算通过考察中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国外的情况,还有中国现行的非诉执行运行的情况,从而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中国现行的非诉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加以论述。 首先论述的是有关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及其性质。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现行法律,以及立法、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法中只有申请法院执行的说法,而申请法院执行,又有不同的内涵。笔者于文中对此分别加以列举、比较、分析,并澄清非诉行政执行的确切概念。有关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理论上也有着分歧,或认为其具有司法性质、或认为其具有行政性质,或认为其兼具司法与行政的性质。笔者在比较、分析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应属司法性质。 文章的第二部分考察了国际上两大法系有关非诉行政执行的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为其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各自独特的司法理念,使得其对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有着迥然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各自在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传统学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乃行政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行政机关既然有下命权,自然也有执行权。行政法上义务的强制执行,应该由行政权自身实施,如果行政权借助司法权的帮助实施行政执行,则被认为是根本有悖于情理的。但随着二战后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的重建,宪法上绝对化之“行政保留”原则被认为与法治国原则相抵触。人们不再绝对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也为多数学者所修正,理论观念的变化引起了行政强制权必然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安排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而大陆法系由行政机关“一统天下”担任行政强制主体的做法已开始转变为根据执行标的不同,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工,但仍然以行政机关为主要行政执行主体的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独特的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