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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我国政务公开、推进社会民主法治等方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较多问题,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贯彻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尽快有效解决在《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中政府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以约束政府的不当行为,建设法治社会。本文在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从行政问责角度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分析《信息公开条例》在施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问责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后,总结归纳了各个省级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实施状况,并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在施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行政问责制度,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问责的基础理论,并阐述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主要是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的阐述,从而指出其存在的不足,进而分析其存在不足的原因所在;第三章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四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并思考域外的行政问责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的启示;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问责原则、问责主体、问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