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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近一时期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形态,单就当初引起社会各方广泛讨论的“宋福祥不作为杀妻案”就引发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各种学说争鸣。各种不作为案件层出不穷,各地法院与各级法院的判决之间相互矛盾,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标准。如何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各种犯罪形式类型化,使其纳入我国刑法的惩罚打击范围,明确界定社会生活中的保证人地位,确定作为义务人到底在何种情况下为罪而在何种情况下不为罪,到底犯罪圈的划定范围应当以哪个基础为圆心而以何种外延为半径,成为摆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面前的难题。本文在对中外刑法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各类学说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之上,试图以作为义务的实质化方式,从作为义务的场域、作为义务的主体、作为义务的条件、作为义务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来界定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实质内涵,以期解决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重视作为义务形式来源、忽略作为义务实质来源的研究方式,并以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为基础,划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圈,达到以实质化的作为义务来源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