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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现象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已成为—大社会问题。水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与都传统民事侵权行为有明显不同。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具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可比拟的救济功能、修复功能和预防功能,可以给予污染受害者及时而实际的帮助。并且随着社会化救济模式的出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保护环境,救助受害人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系统阐述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各项制度,提出了有关完善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建议。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基本问题。文章先交待代了环境权和环境侵权两个基础性概念,然后从水污染侵权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水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之后阐明了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涵义,并论述了其法理基础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个别化与社会化,本章是对全文的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了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问题,这是认定水污染侵权行为并课以民事责任的关键。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方面,本文主张三要件说,即水污染侵权行为、危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并阐明了行为的违法性不应当成为构成要件;在抗辩事由方面,文章认为应当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和受害人过错三种,其中不可抗力免责是有条件适用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中外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首先通过阐述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提炼了相关制度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以及程序性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然后借鉴了其他国家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德国的主要特色是完善的干扰侵害排除制度;日本的特色是其忍受限度论的广泛应用;美国的特色在于完备的社会化救济模式。第四部分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针对我国水污染侵权法律存在的缺陷,从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程序性保障三个方面有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创新点所在。水污染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实际上主要由行政法调整,民事方面的法规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且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所以难以发挥作用。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整合研究了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