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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权所具有的权力属性使其具有两面性,既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也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准就是刑罚权的发动是否符合理性的标准。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主题之下,对刑罚权的研究应该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引导刑罚权在合理的范围内理性地运转,以及如何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将人权保障的理念得以贯彻。刑罚权的发动及其限制研究是以刑罚权的沿革和刑罚权的内容为主线,研究刑罚权的发动及其限制的理由及其原则,以探求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刑罚权得以理性发动的路径。全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首先对刑罚权进行概述。分析了刑罚权存在根据的几种学说,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国家的统治权,而各个国家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又决定了刑罚权的不同。然后介绍了西方刑罚权的流变,在西方人权保护观念的影响下,刑罚权向着人道、理性和轻缓的方向迈进。最后介绍了不同性质的刑罚权,从威权社会刑罚权的滥用和残酷,到近现代理性惩罚权的兴起,再到法治社会刑罚权的过渡,刑罚权的行使逐渐获得了正当的依据和合理的限度。 第二章分析了刑罚权的内容。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刑罚的规定、刑罚的裁量和刑罚的执行。从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还存在重刑化的倾向,立法机关在决定某种危害行为是否需要配置刑罚,刑罚可否避免的问题时应遵循谦抑性原则、人道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并且分析了刑罚裁量的依据、影响刑罚裁量的因素及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刑罚权的理性发动提供基础。 第三章论述了刑罚权的发动。首先分析了刑罚权发动的原因,对刑罚的功利主义、报应主义及其存在的对立进行了阐释。然后阐明了刑罚权发动的原则,刑罚权的发动不是任意的,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刑罚的动用是否具有迫切性;发动刑罚是否有可能;刑罚的发动是否有效果。 第四章对刑罚权的限制进行探讨。刑罚权所具有的公权力属性决定了其具有扩张性,容易被滥用,而法治国家要求合理地限制刑罚权的发动。在法治的条件下,对刑罚权的限制应遵循如下的立场:以宪法为纲、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谦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