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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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些年党和国家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个层面积极推进我国司法文明建设。但是从近两年我国司法文明状况评估结果看,我国司法文明水平不高,仍未达到中等水平,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涵。本部分首先是阐述了文明内涵,指出文明具有社会属性,是一种社会存在;文明具有实践属性,代表着人类活动和实践的一切积极成果;文明具有物质属性,指人类所创造的所有财富,也具有精神属性,也包括特指精神财富;其次,本部分详细探讨了司法文明内涵,是指人类及其创设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积累的法律文化的总和,包括司法理念、司法原则、司法规范、司法制度、司法条件、司法文化和司法行为方式等内容,然后探讨了司法文明实证标准,包括: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程序性和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价值标准,包括: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公正原则和民主与理性;第三,本部分阐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涵就是与中国国情和发展状态相适应的司法文明,既具有一般司法文明的核心内容,也具有我国司法文明自己的特色;最后,本部分阐述了在我国建立高度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二部分阐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阐述我国司法文明评估体系,包括我国2014年和2015年司法文明调查范围集中的四个领域: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主体、司法文化,和我国法治文明评估工具,即我国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研发的司法文明指数(China Justice Index)体系,依据这些指标体系可以基本准确评估我国司法文明现状:其次,然后介绍了我国司法文明现状,2014年我国司法文明水平未达到中等水平;2015年度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司法文明水平比2014年略有下降,二十省市的得分均已经超过及格线,但没有一个省份达到70分的中等水平;最后,本部分阐明了我国司法文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不独立,司法权不能独立运行;司法腐败是当前我国司法文明建设中的顽疾,其严重削弱司法机关权威和司法判决和裁决的公信力;我国司法职业化水平不高,极大的影响了我司法文明成绩和后续发展;我国目前司法监督仍然需要跟进,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权力不明确等等。第三部分阐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发展对策。第一,建立现代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透明化,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保障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使他们充分获得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信息,改变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及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司法权在阳关下运作和行使,既可以避免司法腐败产生,也可以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二,遏制司法腐败,增加司法公开化、透明化本身也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除了坚守司法公开化原则之外还要完善司法内部监督体制、健全司法外部监督体系、鼓励民众参与和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全方位遏制司法腐败;第三,积极推进司法职业化,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严格司法官选任制度,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推动我国司法职业化水平提高;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包括: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和特权保障,以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积极推进司法职业培训,司法职业培训是保障司法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条件,是推进和维持司法职业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我国建立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第四,严格和完善司法人员惩戒机制,鼓励对司法人员自我约束,且惩戒机制需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五,秉持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理念。现代司法文明建设必须关注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司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能否保证人权,能否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直接决定司法体制性质和文明程度。为了推进我国司法文明发展,必须要坚守人权保障理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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