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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理论偏重于客观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研究,忽视具体证明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律的研究,过于注重逻辑思辨的严密性而忽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技术运用。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固化导致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提出与证明。法官只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没有意识到在一定情景下会出现“谁反对、谁举证”。1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承担该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此概念并不等同于传统的主观举证责任,因为后者依附于客观证明责任之上,就某一特定的主要事实,由起诉开始至审理终结,一直都由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且适用与客观证明责任相同的单一的证明标准。在此规范结构下,举证的必要是一种“事实的状态”,并没有“规范上的意义”,其主要关注“证明的结果”而非“证明的过程”。本文对举证责任的界定,渗入了时间的要素,会随着程序的进行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前阶段的举证责任而发生变化。所以,本文研究的举证责任,一方面重在规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责任,另一方面在于使主张事实争点内容的特定具体化,促进审理的效率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言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就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指导下2,通过对主张的确定、争点的识别,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在相应证明标准的要求下,通过一定的举证方式,遵循诉讼依次展开举证、逐步推进诉讼。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过程中适时释明,充分保障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机会,并实现举证责任分配的正当化。法官通过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履行与实现,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通过举证责任的履行不断推动案件事实真相的暴露。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仅规范当事人的举证活动,也规制着法官对证据的评价活动,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构建有赖于诉讼过程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或者说有关制度本身就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机组成部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构成包括主张、争点、举证方式、证明标准和法官释明。欲进入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主张应当是适格的。适格的主张应当符合具体性和盖然性的要求。对原告而言具有一贯性,对被告而言具有重要性。当然,针对特别的事项存在一定例外。只有适格的主张才能形成恰当的争点,只有恰当的争点才有举证的必要。所谓恰当的争点应当具备争点的要素,包括清晰性、排他性、有效性和协商性。争点的识别需要法官具有较强的整理技术,并准确把握争点的逻辑性、流动性和层次性,以使举证责任的目标和对象明确。当事人以提供证据或充分说明的方式,辅之以逻辑的推理和解释,切实履行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成功、对方当事人是否开始承担举证责任,衡量的尺度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确立应当依据证明事项的个性确定,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证明标准为证据优势标准,但针对特殊的争点事实,基于实体和程序价值的考虑,可提高或降低证明标准。无论是主张的确立还是争点的识别,都离不开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协同对话,需要法官适时的释明。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运作过程中,法官的释明使举证责任分配得以有序、有效的推进,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利益得以充分保障。如果说主张、争点、举证方式、证明标准和法官释明构成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肉体”,那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程序设计构成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躯体”。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包括审前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总目标的确立,即案件总争点的确立程序,实为争点整理程序的一部分。由原告根据起诉书提出总的事实主张并举证,被告答辩,在双方主张成立的基础上确立案件总的举证责任分配目标。在庭审程序中,原被告“重演”审前程序中总争点确立的过程,明确案件总争点后,由被告首先举证,双方通过依次主张、轮换举证的方式推进并深化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随着争点的分层出现阶段性的动态之特点。在主张和举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获得法官中立的裁决。由于针对不同个性和特点的事实争点有证明标准上的不同要求,对上述争点的举证责任分配将会呈现加快或减速运作的特性。根据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不同情形,赋予上诉、抗告、再审等不同的救济方式。上述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构建是以民事诉讼为典型,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对等、证明事项的严重性和证明标准上的差异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制度安排上,刑事诉讼中关于定罪事实和加重处罚量刑事实应当证明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但对抗辩、反驳等相关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达到证据优势或引起合理怀疑即可。由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防止司法不当等诉讼目的,对控方具有较高的主张和举证要求,而降低对被告人主张和举证的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也在于运用。如何完善并构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本文的重要目的。我国对举证责任的相关立法简单而单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概念的混乱等也导致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混乱。没有制度保障和程序规制的“举证责任分配”造成同案不同判等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成为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有利工具”。明确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含义,确立主张和争点的相关规则、完善证明标准体系并使法官恰当行使释明权,使举证责任分配“有法可依”。构建审前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在审前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总目标;在庭审程序中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达到证明标准后,举证责任转换,对方主张并举证,双方依次主张举证,赋予双方平等对抗的程序保障,实现举证责任分配的正当化。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予以确立。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有效运作还需要传统诉讼观念的转变、当事人程序保障的理念的确立,现代诉讼原则包括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确立,以及配套诉讼制度的充实如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法官自由裁量的有效行使、律师服务制度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