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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逐渐兴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逐渐成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的热点和主导。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智力劳动创造者的一项财产专有权利,对其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调动智力劳动创造者进行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的积极性,提升产品的核心科技含量,使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促进了企业乃至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共识。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雄厚,科技最发达的发达国家,中美之间的经济贸易,特别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活动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最为突出,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人力资源丰富,生产的产品劳动力等成本比较低,并且随着中国科技力量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产品中的核心科技含量也不断增多,因此,中国生产的产品在美国市场相比于美国本土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也有所扩大。美国认为,造成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原因是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美国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和协定来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并利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适当而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科学技术的研发创新和经济的发展,但美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维持市场份额,而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种贸易壁垒。这限制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阻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对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危害。本篇论文通过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特征等基础理论知识,加以经济学分析,同时介绍了美国对华知识产权贸易的现状,结合以“思科诉华为案”进行阐述,综上得出了我国应对美国对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即我国应鼓励科技研发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抵制美国对华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规范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活动,保障我国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使中美贸易活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