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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用地不断被挤占。而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各部门、各行业制定了名目繁多的诸多规划,但在确定的同一国土空间内,如何实现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协调,实现国土空间的合理利用,以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成为政府和学者研究的热点。自2008年开始,广州省开展了“多规合一”的试点工作,之后“多规合一”工作开始开展起来。从最初的“三规合一”(三规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到后来加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多规合一”,正是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对环境保护的越来越重视。而且,生态环境本就应该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条件,离开生态环境任何发展都是空谈。本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多规合一”工作应该将环境保护纳入考量,并对“多规合一”工作提出建议:首先,系统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规划体系,以及“多规合一”的本质和发展历程,指出了“多规合一”的必要性、作用,以及在“多规合一”过程中出现的不考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弊病。其次,具体分析了“多规合一”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环境法律方面的问题。不仅是在规划体系方面存在体系庞杂,多部门职权交叉、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规划期限、技术标准等问题;更是存在着生态理念基础差的基础性问题。最后,本文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建立和完善“多规合一”体系,编制我国综合性的规划法典,通过规划法典的确定,进一步对工作组织机构、编制方法、边界确定等具体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便在具体的规划中做到有法可依,此外,还对“多规合一”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了保障性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