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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媒介形态演进中的新闻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人类的传播活动跟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从人类开始在地球上活动开始,媒介形态的变化就成为人类变革的催化剂,它不断刺激人类以新的态度和方法来看待自己和这个世界,并进一步影响社会体系和文化的发展。十四世纪中期,约翰·古登堡发明活字印刷机并印刷出第一批圣经,引发人类历史上一次媒体革命。由此开始,伴随着技术的演进,人类的传播系统日益多元化:传播方式、传播手段以及传播的内容和主体等都在经历着一场场复杂而深刻的变革。在整体的传播系统中,新媒介从旧媒介的形态变化中逐渐产生,并不断吸收彼此的优势进行自身的改革和创新,发展至今逐渐形成了印刷媒介、电子媒介和数字网络媒介等各媒介形态共生共荣的局面。技术与媒介的发展史同时是一部版权扩张史。从1566年英国历史上第一个规制印刷出版业的《星室法院法令》到1887年《伯尔尼公约》生效,再到上个世纪末的美国国会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版权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从未停止。但是,在这个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博弈的过程中,由于新闻作品相对于其他媒介产品而言具有诸多的特性,所以关于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长期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由于媒体获取收益的途径并非新闻作品本身,加之新闻作品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以及时效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较弱。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媒介形态的变化,新闻侵权更加便利所导致的侵权现象加剧,原有的媒体版权利益格局被打破,媒体版权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已经严重影响到媒体的生存和发展,新闻作品的版权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新闻行业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以及现有的著作权法对新闻著作权保护较弱的情况下,面对新的媒介形态不断出现所带来的各种媒体之间的竞争、合作以及融合发展的现状,各媒体都应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提升品牌意识、注重内容创新,促进媒体间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