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的作用日益凸显,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以数据为主要载体和成果的统计科学来说则更为重要。统计科学通过整合和分析数据,对经济社会产生反映过去和预示未来的作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且被社会公众接受才算有公信力,反之亦然。当官方统计数据通过人均可支配收入(PCDI)、国内生产总值(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诸多数据指标形式为公众所了解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政府部门要做到依法统计、据实统计、科学统计,确保万无一失。遗憾的是,由于统计工作的内在缺陷和相关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各类统计造假事件被曝光,再加上统计数据与公众感知差异较大,导致我国统计数据的公信力不断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任何学科的研究都需回应社会现实的需求,我国学者也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但整体呈现出重统计科学技术、轻法律制度的倾向,对于统计科学技术方向的研究愈发细致且深入,但在统计法律制度领域,多为一些抽象的警示性和倡导性研究。因此,对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法律保障制度的研究也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概述。首先对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概念进行阐述。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统计机构履职中取得并公布的统计数据被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程度。其次,论述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统计数据的质量高低和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外在表现。第三,论述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作用,以明晰法律保障制度的意义,包括影响政府公信力、影响统计工作的顺利运行和影响统计数据的运用。最后,论述了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法律保障的必要性,通过对社会道德制度、私人协议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三方比较,强调必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保障地方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统计数据公信力现状及其失信原因进行论证分析。通过社会调研得知,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统计公信力非常认可的占15.9%,基本认可的占50.8%,不认可的占13.3%,不清楚的占20%。但就具体统计数据的认可度而言,各类数据的认可度差别较大,其中对人口普查数据的认可度最高,认可和基本认可的占64.6%,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数据的认可度最低,认可和基本认可的只占39%。其失信原因包括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前者包括《统计法》的不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统计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和统计失信惩戒制度的不完善;后者包括政府统计人员的专业性不足、统计需求更新过快、公众统计认知不足和统计监督不到位。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美国和德国的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法律保障制度,从中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在政府统计体制的设置方面,虽然两国各有特色,都选择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统计体制,但在保持统计机构的独立性上两国具有共识。第二,充分重视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统计是一门不断进步的科学,如同物理化学一般,需系统性的投入资源,不断革新现存的统计科学技术。第三,两国都出台了大量的统计法律文件,且仍在不断完善。第四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完善统计基础法律制度。包括《统计法》、统计公开制度和统计代理制度的完善。二是要完善政府统计监管的机制。包括完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和完善社会公众的同级监督机制。三是要完善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惩罚机制,重点在于完善统计执法机制、完善统计失信惩戒机制和完善行政处分机制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