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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越来越受到众多家庭的青睐,并且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旺。但是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立法不完善,对家政服务员、家庭雇主和家政服务机构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不到位,对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并没有设定具体规定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一旦三方出现争议纠纷,则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三方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家政服务行业的风险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对家政服务的法律规制存在很大的问题,劳动法规范排斥家政服务适用,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法律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从时间成本上看,家政服务专门立法将耗时日久,但家政服务纠纷却日益增多,亟待解决。笔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规范家政服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基本权益是目前解决家政纠纷最为可行的方法。因此,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家政服务员、雇主以及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这三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对我国中介制家政服务存在的立法与司法问题进行研究,重点关注如何丰富和细化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内容以及如何界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进行界定,介绍了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部分,先介绍了我国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的立法规定,提出我国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定性模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模糊不清、行业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考察菲律宾与香港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中介制家政服务制度的不足,总结出菲律宾、香港关于中介制家政服务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总结的我国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分析借鉴菲律宾、香港中介制家政服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