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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平等之间有矛盾的一面,也有一致的一面。极端的自由和极端的平等之间是矛盾的,而相对的自由和相对的平等之间是相互依赖的。罗尔斯强调的是后者,他的《正义论》就是在用一致的一面协调二者的关系。他的努力是否是成功的。笔者认为,关键是对他的自由和平等价值的理解。罗尔斯的自由和平等关系在他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中得到体现。本文首先对罗尔斯正义的两个原则做了详尽的阐述,重新梳理了两个原则的理论脉络。在第一个原则自由平等原则中,罗尔斯规定了每个公民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然而罗尔斯认为由于每个个体在天赋、家庭条件、教育、性别、种族等方面的差距,事实上,每个个体不能在同等程度上和范围内享有基本的自由。这就使我们转向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旨在消除教育、性别、种族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于天赋和家庭因素的影响却无能为力。对于家庭和天赋的因素,罗尔斯认为这种差别的存在并不是件坏事,让条件好的个体优先发展对整个社会,尤其对弱势群体是有利的。也就是说,罗尔斯允许天赋、家庭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的差距,但这种差距必须最大程度上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此文中笔者进一步分析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究竟允许什么程度的不平等的利益分配。从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优先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优先原则理论中,可以发现,为了促进自由平等和机会公平平等,他提议政府应征收财产累进税,缩小家庭和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而且政府促进教育平等的举措也有利于逐渐缩小收入差距。由此可以看出,差别原则不会导致两极分化。而这种相对不平等的利益分配又反过来有益于机会公平平等和自由平等的实现。从对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解析中,自由和平等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明了。自由本身就意味着平等,一个极端不平等的社会,自由也只是少数人的自由,因此,追求自由就必然转向更实质的层面—平等,包括机会平等(起点的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的相对平等(结果的相对平等)。平等尤其是经济的相对平等有利于最广泛个体享有自由。相反,若只为了自由而自由,弃平等于不顾,只会使自由限制在最少数个体的范围,葬送的是自由本身。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自由价值和平等价值是协调一致的,这在于罗尔斯重新定义了自由。用通俗的话讲,交了税之后的财产才属于个人经济自由的范畴。因此,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不是对纳税人个人经济自由的侵犯。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遭到了诺奇克的批判,从而掀起了一场自由与平等的争论。诺奇克以其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批判罗尔斯的补偿会侵犯一部分人的经济自由权利。笔者认为诺奇克维护极端自由的立场最终会损害自由本身,相反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之“不平等”既有利于维护自由,又有助于促进平等,在自由和平等之间找到了相对的平衡。但在诺奇克的批判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罗尔斯为差别原则提供的理论依据“反应得理论”和社会合作理论的确有些站不住脚。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差别原则作为利益分配方案是现实且合理的,我们需要做到是为“补偿”寻找更合理的理论依据,在这一点上,麦金太尔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发。最后,文章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其理论背景、理想建构都与中国的现实有很大差距,对我们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激发了很多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