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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贸易史上最古老的一种贸易术语,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各国间交流的加强,已在国际贸易中已占据很大比重。中国作为一个进出口大国,FOB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据的比重之大也是可以想象的。FOB贸易术语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纠纷。笔者认为,产生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清楚认识FOB贸易中的卖方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没有厘清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海商法》明确将FOB贸易中的卖方纳入到托运人的范畴之中。但是这一规定也引起了我国海商法学术界的争论,持不同意见的学者纷纷亮出自己的观点。在英国法中将FOB贸易术语分为三种变型:严格型FOB、传统型FOB和附加服务型FOB。在FOB的不同变型中,卖方所处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通过对FOB贸易中卖方所面对的问题进行研究,理顺卖方在不同变型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卖方的权利义务,以应对实践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主体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讲述了FOB贸易术语的含义、类型。第二章主要讲述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中对“托运人”这一概念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两类托运人产生的争议。第三章主要讲述在FOB贸易中所存在的四个重点问题:托运人的识别问题、提单签发的问题、中途停运权的问题和FOB贸易给我国造成的影响。第四章主要是针对以上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通过讨论能为解决各问题提供帮助。笔者在吸取不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于FOB贸易中托运人的认定提出来自己的观点。笔者书写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比较,能够为FOB贸易中卖方权益的维护、贸易的顺利进行有所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