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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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时增多。刷单炒信、消费者信息泄露、销售假货、刷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不正当了竞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误导,侵犯了同业经营者的权益,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声誉,给平台带来了许多纠纷与争议。目前,法律上对于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处于空白状态,对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比较模糊,对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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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时增多。刷单炒信、消费者信息泄露、销售假货、刷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不正当了竞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误导,侵犯了同业经营者的权益,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声誉,给平台带来了许多纠纷与争议。目前,法律上对于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处于空白状态,对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比较模糊,对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该法第6、7、8、9、11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其中的第17、18、32条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互联网交易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虚拟性和隐蔽性,技术手段复杂等特点,很难精确地将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以上两部法律列举的某一具体行为类型之中。因此,如何识别与认定一个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和是否对正常竞争秩序造成损害,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电商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特别是是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在适用过程中如何协调与配合,是竞争法制与电子商务法制中需要研究的具有理论性的重大实践问题。主要以电商反不正当竞争识别标准和影响认定的考量因素为研究对象,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配合与协调来分析,从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上共同规制电商中的不正当竞争。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说明电子商务领域中当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与规制难点。先将电商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的梳理,将其分为四大类,交易欺诈、经营者之间相互诋毁商誉、虚假宣传和恶意搭便车的行为。再结合电商领域带有的互联网的特性,分析出电商中不正当竞争的新特点。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技术手段、侵权行为的复合性、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认定来说明。最后就电商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中的难点进行阐述。第二章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电子商务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进行讨论,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一个是从法定原则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义务,另一个是要秉承技术中立原则,最后一个是从技术手段上,运用大数据来确定该竞争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技术来帮助查明法律事实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强相关性,用数据来判定其关联性。第二部分主要是深入分析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司法裁判分析。第二章是从电子商务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裁判分析出发,主要探究了对于电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电子商务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原因考察。第三章是从影响电商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要素考量来说明。对于电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保护的法益出发,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考虑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裁判标准的商业道德和公共利益,在裁量时也要考虑到商业道德的限度,不能让司法机关任意发挥司法裁量权,和打破现有商业模式是否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期利益。最后一章是分析《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合与协调。主要从《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协调和《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配合的具体路径这两部分来说明。第一部分考虑到《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同立法目的就是协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它们之间功能上的互补和调整范围的互补。这些都说明了《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作用。第二部分是说明《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配合的具体路径。从关系上说是平行互补关系,从目的上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行为,遏制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考量一个新型竞争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说,都要考虑到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利益衡量。而且二者之间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也为建立健康的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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