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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做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由来已久。其一直被认为是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和睦的暴力性犯罪。强奸犯罪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严重者甚至会因此而丧命。强奸犯罪由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打击的重点。直到今天强奸罪的发案率依然较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文化层次和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强奸罪固有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本文拟从婚内是否存在强奸问题;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的关系以及轮奸犯罪中是否存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等问题入手,对强奸罪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就婚内是否存在强奸问题来说。本文先列举我国目前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问题的不同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的一般做法,随后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婚内是存在强奸犯罪的,把婚内强奸入罪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把婚内强奸犯罪入罪也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刑法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范围之外,妇女性的自主权也并不因为存在婚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而丧失。最后对婚内强奸问题的立法提出了一点建议,认为对婚内强奸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把握,并且宜将婚内强奸设计成自诉罪。二、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相关问题来说。本文首先赞同新的司法解释中不把奸淫幼女做为一个单独罪名列出的做法。认为奸淫幼女和强奸妇女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取消奸淫幼女罪而把奸淫幼女做为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处理能够避免造成法条间的矛盾。其次本文认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是相同的,但并不矛盾,二者是法条竟合的关系。在法条竟合的状态下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罪处罚。嫖宿幼女罪有存在的必要。三、就轮奸犯罪问题来说。本文认为共同犯罪不是普通犯罪的简单相加,各共犯人之间具有相互鼓励配合的作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轮奸犯罪中应坚持“部分施行,全体负责”的共犯原则。而对部分学者担心适用“部分行为,整体负责”的原则会造成对未能亲手实施完成奸淫行为的行为人不公正处罚的情况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横向既未能亲手实施完成奸淫行为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这一原则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