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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为我们打造了一个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之外的第四类环境——网络环境,在这个无形的环境空间中,通过数字与数字之间的流转演绎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人类在尽情享受网络科技所带来的种种便捷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隐私被窥探、被宣扬的危险。当技术膨胀遭遇个人隐私的脆化,便现实地催生了法律制衡的需要。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加强了对隐私权侵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并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相比之下,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起步要晚很多,现实中立法也不完善,许多侵犯公民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行为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本文选择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私法保护进行研究,一来为探寻方法,从法律的角度为网络环境下的一系列隐私侵权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二来为理念的阐发,以引起人们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问题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工作中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从传统隐私权概念入手,引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概念、特点,并分析其具体权能,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进行了学理上的探析。第二章归纳总结了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侵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手段更为智能、隐蔽,侵犯更为容易,后果也更为严重。第三章介绍了两种较为典型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并分析比较了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和各自面临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改进建议。首先阐述了我国《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等私法领域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特点,最后从我国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出发,考量了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应采用“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并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二十一世纪乃至更远的将来,都是一个重大的人文和法律研究课题,其间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居于中心地位,但同时也必须重视道德规范与科技运用的重要作用,并就法律、道德与科技运用之间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