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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案件审结的标志,其标志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程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方面的结果以及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度。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判决问题,对于真正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四种形式。然而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以上四种判决形式已经难以满足司法审查实践的需要。因此,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和情况判决三种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增加,原有关于判决的立法和实际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改革和完善现有行政诉讼判决已势在必行。
本文从行政诉讼判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入手,逐步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行政诉讼判决的一般理论。首先,阐明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特点和种类。其次,分析制约行政诉讼判决的因素,即国家体制因素、行政法律关系因素、法官素质因素和社会民意因素。再次,指出研究行政诉讼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域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况。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与地区行政诉讼判决进行考察,总结出相同点和不同点,从中得出一些可供我国借鉴的启示。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从判决的种类、判决书质量、判决效力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行政诉讼判决中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明确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判决需要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行政诉讼判决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建议:一是对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进行改革;二是科学设计行政诉讼判决书;三是对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