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破产视角下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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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在美国建立,历经近八十年的发展变革,该制度已改变了最初的“单一付款箱”角色,功能呈现多样化,除了提供存款保险之外,还具有了提供紧急援助和金融监管等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在构筑存款人对商业银行信心的同时,积极采取法律所赋予的监管和救济职能,对商业银行危机进行有效预防,并对发生危机的商业银行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处置和清算,对维护商业银行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一种制度的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所引发的负面效应如道德风险,也同样不容忽视。在利与弊的权衡中,方可凸现该制度的优越性,而通过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也可合理规避该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商业银行破产案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现状,本文立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着眼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入手,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源流、作用,针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指明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在商业银行破产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价值及负面作用,对其功能再评价;   第三部分文章采取实证分析法,通过具体统计数据的展示,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总结,点明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在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具体现状,在商业银行破产的视角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文章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利弊的博弈分析,就如何有效规避制度设计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最大程度发挥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次采用了实证分析法,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剖析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最后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具体制度设计中,结合外国经验和我国现有制度,意图使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符合我国现状,并最大程度的对商业银行破产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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