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来源 :广西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nlum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保护行为人自由和防止滥诉考虑,侵权法原理认为,间接损害只有法律特别规定时才予赔偿。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也一直未能突破死者近亲属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过司法案例的不断发展,不得不让我们思考突破的可能性。对比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现行法之于现实中第三人精神损害案例而言,显得滞后了一些。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要件,既给予受害第三人必要的法律保护又兼顾行为人的自由,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通过剖析现实案例与国内外侵权法,对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法律属性、可赔偿性、赔偿请求权主体以及具体赔偿构成要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第三人精神损害的国内法困境与思考。本文认为我国相关案例难以通过现行法合理解决,学者们的侵权法草案建议也难以完全回应现实。对比国外法律实践,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亟待完善。   第二章: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法律界定。本文从概念、性质和侵权客体三方面对第三人精神损害予以法律界定,认为第三人精神损害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损害,同时认为第三人精神损害的侵权客体因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的关系不同而不同。当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存在身份关系时,行为人可以其身份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当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时,行为人侵犯的是第三人的精神法益。   第三章: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正义为核心理念的侵权法上利益平衡和价值博弈的结果。   第四章: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参照国外法例并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认为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包括近亲属、其他亲密关系人以及特定的非亲密关系人。   第五章: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件构建。根据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不同分别构建赔偿要件。为了防止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当扩大,本文分别从直接损害事实、间接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了谨慎限制,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
其他文献
随着国际社会刑事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在各国司法制度改革中日益得到重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使其享
学位
目前,企业年金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企业年金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却不容忽视,否则非但无法改善职工退休生活水平,还会损害到职工的利益,最终阻碍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不仅要求具有时代性、科学性,还要求具有实践性。因此,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理论来源和主要内容的分析,从而发掘生
十八大后,我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在此前提下,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基础,然而,近些年,我国的劳动关系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在集体劳动关系领域,我国集体劳动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罢工、集体静
党员教育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永恒课题,是提高我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关键因素。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袖刘少奇同志历来重视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员教育问题,为此他在领导党员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高发犯罪,本身已令人痛心,而逃逸行为更是为良知和法律所不能容忍。从逃逸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的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是构建侵权责任内容和侵权责任体系的重要支柱,确定合法有效的归责原则,从法律形式角度完善侵权责任法内容与体系,建立科学的归责原
徐会云,山西定襄县阎家村人。1911年出生,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任中共北平市委书记,同年考入武汉大学。1937年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大学毕业的徐会云到中共鄂豫皖边区特委任党校教务主任兼军政干校教员。   1946年3月,在国共停战谈判期间,徐会云遵照党组织安排返晋,被薄一波指定为太原党组织负责人之一。他以山西大学中文系教授的身份作掩护,成立进山中学同学会,有赵宗复、张锐锋、赵守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