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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确立以来,在约束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社会环境的变迁,我国法制环境亦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行政审判独立性不足,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进行。面对行政诉讼的制度困境,进行审判体制改革已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中有关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为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实现行政审判模式的突围留下了程序法上的空间。2015年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减轻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但是,要使行政审判制度的弊端得到根本解决,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无疑是最具可行性之道。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必须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成功经验做法。就性质而言,行政法院应是设置于最高人民法院之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行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除受最高法院监督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法院的审判活动。行政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裁判行政争议案件,上下级行政法院之间只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行政法院独立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三章和第四章为核心内容。重点阐述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构建理论依据、模式选择,及组织体系建构的若干构想等。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包括选题依据、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文章主要创新点等基础性内容。第二部分:行政法院概述。通过本章内容,对行政法院的概念予以界定,概括行政法院的特征,归纳不同的行政审判组织模式,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遴选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应采取的模式。第三部分,中外行政法院制度简述。通过本章内容,对不同地缘下的行政法院制度进行分别阐述,以说明外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特点,同时厘清行政法院制度在我国的演进历程。第四部分:我国构建行政法院制度理论论证。通过本章内容,阐述学术界关于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理论争议,分析我国构建行政法院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我国行政法院制度设计。包括我国构建行政法院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与模式选择,同时从行政法院组织体系,受案范围,行政法院的管辖权等方面勾勒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创建宏图。最后,概括本文内容的基础上,描绘我国行政法院制度发展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