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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出口产品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的危害,相比之下,国内对反补贴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这种情况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比较少,但是加拿大在过去的两年中向我国出口产品发动了多个反补贴调查,另外,美国这个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动最多反补贴争议的国家,也在寻求通过修改国内立法突破其反补贴法禁止对我国适用的屏障,其他国家,例如欧盟和日本,也纷纷就我国在WTO项下的关于补贴的通知义务提出质疑并要求我国向WTO对一些补贴政策提出解释。从种种迹象看,国外对我国实施新的贸易保护手段——进行大量反补贴调查已经进入了新贸易壁垒“进行曲”的前奏。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现有的补贴政策是否是WTO规则下的“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国能否根据国内反补贴立法实施单边反补贴税或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以及实施这些救济措施所面临的障碍。如果前面两个问题的分析结果是肯定的,那么我国政府如何去应对以避免将来的反补贴措施。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万6千字左右。第一部分的导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范围。接着第一章,首先从WTO体制下关于“可诉补贴”法律规则入手,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SB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等不同角度分别阐述补贴的分类、补贴的定义、补贴的专向性、补贴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通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使接受补贴的产品及其生产商得到了“利益”,就构成“补贴”。进一步地,如果该项补贴具有“专向性”,使另一成员国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并且这种“不利影响”与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项补贴具有可诉性,构成“可诉补贴”。本文第二章作为全文的主体部分,对我国补贴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该部分先通过对我国已遭受的反补贴调查和质疑体现出对我国补贴政策可诉性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然后从补贴政策的多种形式出发,在第一章所阐述的“可诉补贴”相关WTO规则的基础上,简要地分析了其被认定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定义之“补贴”的可能性,以及相关入世承诺对可诉性的影响。最后,本章还分别从法律上和实践上讨论了对我国补贴政策采取救济措施所面临的困难。在我国现有补贴政策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其改革与发展,一些国有企业长期享受国家补贴。在过去我们政府在处理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时主要是运用各种直接的补贴和贷款的方式,随着十五大以后,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主张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以产权的改制为主流,于是又引发出政府在国企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提供的补贴。第三章将目光专门转向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在对我国对国有企业提供补贴所采用的形式做简单的介绍之后,本文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目的在于指出目前我国政府如何在WTO规则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处理好国有企业补贴的问题。最后是全文的结论部分,主要我国在国际反补贴现状和规则下所应采取的策略,提出笔者的建议。指出,既要认识到实行补贴的必要性,又要认识到我国现有补贴政策,尤其是国有企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反对一味地彻底取消补贴,提倡按照补贴的性质制定统一、规范和透明的补贴制度和实施机制。另外,需要在此特别明确的是,本文所研究的补贴政策只限于我国对企业的补贴,不涉及到对农业的补贴,因为在WTO体制下,有一套专门的农业补贴规则。此外,关于农业补贴,由于涉及到一些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也更加复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