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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上的信托制度,是一种权利转移型担保,包含让与和担保两方面,核心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实现担保目的而转移所有权。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让与担保具有扩大融资担保、债务人保留标的物的占有等制度优势,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并且可以通过公示、清算的途径来确保双方利益平衡。让与担保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存在重大争论而最终未被物权法所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存在大量让与担保交易的案例。目前学界多从制度构建或框架规制角度来探讨让与担保,本文拟从解释论的角度,结合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案例,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探究并寻求现行法框架下让与担保的纠纷解决方案。本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让与担保基本法律结构及制度优势的介绍,引入本文的主要讨论内容,即对我国现行法下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探究。第二部分对让与担保制度做出比较法分析,通过德国、日本、美国等让与担保制度有显著发展的国家来观察域外法的发展,再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现状来梳理对于让与担保的态度,试图描绘现行法下让与担保的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先从学界对让与担保制度持肯定态度与否定态度的理论依据简单概括我国与让与担保相关的研究现状,再结合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分析与不同类型的让与担保来对现行法下的让与担保效力进行探究。其中,详细论述了让与担保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与按揭、以物抵债做出区分;并从交易实践中不动产、动产、权利三种不同类型的让与担保的纠纷情形为切入点分析让与担保中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试图探索现行法框架下让与担保纠纷的解决,笔者提出两大途径,一是从合同法的角度寻求个案妥当处理,二是区分让与担保类型进行处理,三是强调清算义务。第五部分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总结,认为让与担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应回避让与担保制度,而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效力作出有效认识,积极寻求让与担保纠纷解决的突破口,为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