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愿性规则作为一项基本的证据规则,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下,对供述自愿性规则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供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出一点自己的贡献。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被追诉者自愿供述的含义和判断标准”。本部分着重介绍了供述自愿性规则的概念和判断供述是否为自愿的标准。首先对供述自愿性的内涵和构成进行了分析。其次阐述了供述自愿性规则存在的根据,并分析了供述自愿性规则的适用情形。最后文章探讨了违反供述自愿性规则的判断标准问题。对比了国外的自白任意性法律规定,提出我国供述自愿性的标准问题。第二部分为“实现被追诉者自愿供述的必要性”。我国之所以应该建立被追诉者的供述自愿性规则,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二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要求,三是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要求,最后是应对庭审翻供行为的要求。文章从上述几个方面细致论证了我国确立被追诉者供述自愿性规则与我的保障人权理念、刑事诉讼法不得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联系,最后得出我国有必要确立被追诉者自愿性规则的结论。第三部分为“我国实现被追诉者自愿供述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别从我国立法领域的缺陷,当下刑事诉讼领域侦查羁押权合一的弊端、讯问过程监督的薄弱以及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难以确立被追诉者供述自愿性规则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存在障碍进行分析进而引出论文的第四部分即确立我国供述自愿性规则的具体设想。第四部分为“实现我国被追诉者自愿供述的具体设想”。供述自愿性规则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比较理想的效果,还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措施的辅助。而目前在我们国家这些配套措施基本都是很不健全甚至不存在的,例如“律师帮助权”“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在本部分笔者就对上述所列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构建,对如何在我国供述自愿性规则提出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