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粉丝文化的兴起,因擅自使用他人文学作品中的虚拟角色而引发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侵权形式也愈发多样。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创作的角色进行再创作或进行商业活动均会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文学创作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与创新。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着诸多掣肘,法院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被动状态中。因此,文学作品虚拟角色能否脱离作品而单独被著作权法保护就成为了一个研究热点问题。从著作权可版权性的一般理论角度看,确实有些文学作品虚拟角色能够达到著作权客体的资格要求,甚至部分知名的经典文学作品虚拟角色还具有较高的独立保护价值;从法经济学理论角度看,作者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才能创造出符合要求的文学作品虚拟角色,这样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立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正当性,符合劳动财产理论,亦符合经济效益最优的市场化原则。而从我国保护现状角度看,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的保护要求: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给予文学作品虚拟角色法律保护地位,其他辅助性法律也难以给予其充分保护。法律依据的缺位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纠纷的处理无法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裁判结果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域外一些国家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找到了一些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的途径,并总结出了一些对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版权进行保护的标准。这些探索可以为我国今后建立和完善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帮助。未来我国应从多方面去建立相关著作权法保护制度: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角色在著作权法上的可保护地位;其次,应当设置合理的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的可版权性标准;最后,针对文学作品虚拟角色侵权中的赔偿标准和保护期限等重点问题进行制度完善。